刘龙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06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10执164号
被执行人:刘龙刚,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龙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龙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耿皖舜
审判员 张凌山
审判员 师玲萍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亚东
再审申请人长治市国家税务局因李珍花诉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下称市稽查局)和长治市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税务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西省...
长治市仙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税务征收及复议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08-31...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稷山县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山西斌鹏贸易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9-29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运城市邦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山西省运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11-20山西省运城...
长治市同安康商贸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与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4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