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金桥矿产品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介休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19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晋07行终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介休市金桥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新华北街**盛华丽园****楼****。
法定代表人师晓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丽萍,天津卓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介休市税务局,住所地山,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北坛中路**v>
法定代表人张小明,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张晓文,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学良、李鹃,上海市锦天城(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云南纳古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纳古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纳武敏,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介休市金桥矿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介休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2018)晋0722行初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介休市金桥矿产品有限公司以出现新情况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介休市金桥矿产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介休市金桥矿产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介休市金桥矿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雪平
审判员 范光伟
审判员 赵保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郑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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