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绛县承泽纺纱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绛县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3-27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晋0882行初9号
原告:新绛县承泽纺纱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绛县。
法定代表人:袁革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美岐,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文杰,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绛县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柴进,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绛县承泽纺纱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绛县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绛县承泽纺纱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自愿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绛县承泽纺纱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因被告不适格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绛县承泽纺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绛县承泽纺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国强
审判员 柴国军
审判员 任亚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薛琰杰
书记员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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