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地方铁路集团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晋北公司与神池县国家税务稽查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1-12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927行初2号
原告:山西地方铁路集团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晋北公司,住所地:忻州市神池县虎鼻乡塘涧村。
负责人:张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立胜,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池县国家税务稽查局,住所地:忻州市神池县。
负责人:乔志升,该局局长。
原告山西地方铁路集团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晋北公司与被告神池县国家税务稽查局不服税务管理加收滞纳金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山西地方铁路集团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晋北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地方铁路集团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晋北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地方铁路集团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晋北公司撤诉。
审判长 陈 诚
审判员 王宇红
审判员 白 云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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