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纳税咨询
内容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什么时候申请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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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JZ20191200070 提交时间 2019-12-13 16:24:26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4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附件4)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3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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