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征收管理股 税政一股】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作废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9 17:59 来源:兰州市税务局
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收征管操作规范》相关规定, 现将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作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如果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应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若发生销货部分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发票全部联次无法收回的,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征收管理股 税政一股
2020年12月9日
答:自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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