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增值税能不能跨项目混抵
日期:2019-10-30
来源: 甘肃省税务局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分期开发的,分为A项目、B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计算应纳税款,并可扣除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请问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B项目的已预缴增值税税款可不可以抵减已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A项目产生的应纳增值税税款?
答:甘肃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按照3%或5%的预征率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同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答:自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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