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税务局:关注!房地产项目在取得竣工备案前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能否作为成本计入其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受理号:

2440000002020080815302268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房地产项目竣工前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内容:

房地产项目在取得竣工备案前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能否作为成本计入其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

咨询人:

咨询时间:

2020-08-08 15:2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8-10 17:11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因此,依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能计入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或拔打12366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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