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2-10-12 10:12:0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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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执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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