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0080620295949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东莞土地拍卖中涉及无偿配建安居房的税费
内容:
东莞目前土地拍卖中有限地价竞无偿配建安居房比例,成交后在出让合同中约定。经查询,上海”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无偿移交区保障房管理机构税收政策“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宅,凡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需配建一定数量的保障性住房无偿提供给政府的,则企业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可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中的公共配套设施进行所得税处理。请问:东莞(或广东省)对开发企业向政府无偿配建安居房,是否可以视为“配套”,而不计收所得税。谢谢。
咨询人:
炼
咨询时间:
2020-08-06 20:2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8-11 16:10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对按合同约定向政府无偿移交配建安居房的行为应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同时可将无偿移交的配建安居房按公允价值计算,作为取得土地的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知悉,现答复如下:可通过微信小程序进入粤税通-我的车辆-车辆购置税申报,即可办理。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