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核定征收企业,2019年取得银行存款利息,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0-05-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已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的收入。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取得银行存款利息应确认为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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