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0120310245948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珠海市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规定
内容:
你好,国家有规定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请问珠海市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咨询人:
谭先生
咨询时间:
2020-12-03 10:1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2-04 10:09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目前暂无具体相关标准。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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