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可以直接作废发票吗?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01-13 17:14:5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相关规定,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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