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东X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1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21-02-03 15:38:0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广东X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XXX53A3JG3X):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肇税稽处〔2021〕1号)(详见附件)。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地址: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28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肇税稽处〔2021〕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肇税稽处〔2021〕1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肇税稽处〔2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2月3日
附件:
《税务处理决定书》(肇税稽处〔2021〕1号).docx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肇税稽处〔2021〕1号
广东X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XXX3JG3X)
我局于2020年5月6日至2021年1月11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自2019年5月起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34份,发票代码:044001900104,发票号码为10045749至10045763;17119580至17119598,其中开具20份(发票代码:044001900104,发票号码:10045749至10045755;10045758至10045763;17119580至17119586),开票货物名称为“其他咨询服务”、“旅游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金额804,301.64元,税额24,129.04元,价税合计828,430.68元。
你公司在开具的上述发票中填写的销售方开户行:“工商银行鼎湖区坑口民乐大道支行”,账号:“50687901654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肇庆分行端州六路分理处”,账号:“2017002319200056805”。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查证,上述账户不存在,且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没有你公司的存款账户账号信息。
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到你公司经营期间购进货物仅有“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及“税控盘”。
经检查,你公司利用虚假的生产经营地址和虚假的银行账号,于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税务核查报告》和《非正常户认定表》、你公司注册地址所在物业的业主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在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没有在注册地址发生经营活动;2.《购票信息写盘清册》证明你公司于2019年5月起至今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34份;3.《发票开具明细表》,证明你公司的发票开具情况;4.《申报明细查询》证明你公司的纳税申报情况;5.《进项发票明细表》,证明你公司没有向上游企业购进商品的发票记录;6.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提供的资料,证实你公司相关银行账户不存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公司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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