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东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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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东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1年第2号

发布时间:2021-02-03 15:37:0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广东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XXXAL7EXA)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肇税稽处〔2021〕2号)(详见附件)。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地址: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28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肇税稽处〔2021〕2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肇税稽处〔2021〕2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肇税稽处〔20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2月3日

附件:

《税务处理决定书》(肇税稽处〔2021〕2号).docx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肇税稽处〔2021〕2号

广东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XXX3AL7EXA)

我局于2020年5月6日至2021年1月11日对你公司2019年6月4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自2019年6月起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发票代码:044001900104,发票号码为17113126至17113135;16962358至16962367,其中开具8份(发票代码:044001900104,发票号码:16962358至16962359;16962362至16962367),开票货物名称为“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会展服务”,金额531,329.13元,税额15,939.87元,价税合计547,269.00元。检查人员到你公司的本地受票企业肇庆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了解情况,XXX公司称相应发票是由其报销专员在微信上联系虚开发票团伙成员,并通过微信支付手续费购得,XXX公司已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你公司在开具的上述发票中填写的销售方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肇庆分行”,账号:“1070155120XXX3286”;开户行:“农业银行端州区前进南路支行”,账号:“60XXX52418”。经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查证,上述账户不存在,且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没有你公司的存款账户账号信息。

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到你公司经营期间购进货物仅有“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及“税控盘”。

经检查,你公司利用虚假的生产经营地址和虚假的银行账号,于2019年6月4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关于广东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核查报告》和《非正常户认定表》、你公司注册地址所在物业的业主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在2019年6月4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没有在注册地址发生经营活动;2.《购票信息写盘清册》证明你公司于2019年6月起至今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3.《发票开具明细表》,证明你公司的发票开具情况;4.《申报明细查询》证明你公司的纳税申报情况;5.《进项发票明细表》,证明你公司没有向上游企业购进商品的发票记录;6.根据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提供的资料,证实你公司相关银行账户不存在;7.XXX公司的书面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的下游企业受票情况。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公司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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