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日期:2021.8.4
来源:广州市税务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1年第350号送达公告)
广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0860G)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1〕551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19年12月11日至2021年7月23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6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对外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01份,发票金额合计816,174,410.52元,税额合计138,749,649.18元,价税合计954,924,059.70元,属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广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明细表》)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的纳税人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发票领购及开具信息、进销比对信息、生产要素信息等资料;
(二)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笫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23600000119101502823、10000000120051521015、1000000121041384541)及清单;
(三)相关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公安机关提供的你单位的登记账户广发银行广州解放北路支行(账号:10100***10006137)、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好信广场支行(账号:051901***001577)及相关个人账户(中信银行:62176***02856926)、(农业银行账户:622849***4762970)的资金往来流水;
(五)公安机关提供的《讯问笔录》。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増值税专用发票共901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虚开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138,749,649.18元(详见《广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明细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水荫四横路110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1)5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1]551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宝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明细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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