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4月1日之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还可以开具1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乎网站09-3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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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4月1日之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还可以开具1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内容:

因本单位合同项目签署日期是2022年3月31日之前,项目工作也在此之前已完成,但因其它原因,至今未开具发票,现在是否可以按照之前的增值税率1%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开具了,申报增值税时又该如何操作呢?

咨询人:

黄晓

咨询时间:

2022-09-02 09:2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9-05 10:44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知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即,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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