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税务局:委托第三方收款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受理号:

2440000002022090717453726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委托第三方收款

内容:

你好,我司是一间房地产企业,现在施工方总包由于拖欠下游供应商材料款,委托我司把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下游供应商,发票是施工方总包开具给我司的,在四流合一的前提下,这样的操作税局是否认可?

咨询人:

庞先生

咨询时间:

2022-09-07 17:4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9-13 17:06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如需确认更多事项,请提供详细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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