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2091315543666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单证备案
内容: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备案单证中,我司出口货物后取得由承运人提供的FCR(即承运人的收据证明),而非海运提单,是否可以由FCR代替海运提单做为备案单证?
咨询人:
庄小姐
咨询时间:
2022-09-13 15:5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9-15 10:22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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