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税务局:商标使用费进项税额能够抵扣

税乎网站09-3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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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商标使用费进项税额能够抵扣

内容:

我司为电影行业,放映收入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影院其中一个放映厅的放映系统是租赁使用的,合同期间影院需标识相关认证商标。出租方每年收取我司商标使用费并开具专票。该放映系统既用于放映收入简易,又用于映前广告一般收入,请问商标使用费发票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咨询人:

黄静贤

咨询时间:

2022-09-19 11:3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9-21 17:18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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