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2091717005330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企业用政府补贴购置的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内容:
我单位客户收到了政府补贴,该补贴全部用于支付工程款,并最终形成固定资产,请问取得的工程款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收到的政府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咨询人:
蒋辉
咨询时间:
2022-09-17 17:0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9-21 17:18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因您提供的内容无法进一步判断,建议您提供更多信息或是携带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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