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单位房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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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号:

1440000002022101510394286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单位房土地增值税

内容:

你好!我有一套98年的单位房,为学校集资建立,625一方购入,共99方,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现在需要出售该单位房,家里有两套房,是否需要缴纳的为 个税和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税率多少?怎么计算?

咨询人:

彭斯媚

咨询时间:

2022-10-15 10:4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10-17 15:32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知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三、根据《财政部 国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21年第3号)一、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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