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2101815092073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发票原件损毁,如何获得报销凭证
内容:
您好!就餐后,商家现场已开了增值税普通纸质发票,因个人原因导致原件损毁,仅保留有该发票的清晰照片。而报销需要发票原件,两次联系商家帮忙重新打印该发票或直接根据该发票的发票号等信息注销该发票重新补开另外一份,商家以装修为由拒绝帮忙处理。能否帮忙解决下,谢谢!
咨询人:
冯小姐
咨询时间:
2022-10-18 15:1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10-20 09:41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咨询的普通发票损毁问题可参照以下专用发票丢失的情况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拨打广东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或进一步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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