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2111418072945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一人独资有限公司土地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内容:
个体户你转型升级为一人独资有限公司(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体户名下有一宗土地,转型升级后,需要将土地过户到升级后的一人独资有限公司,请问该宗土地过户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咨询人:
陈小姐
咨询时间:
2022-11-14 18:0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11-17 20:42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具体征税事项请携带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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