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2111416222354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专利转让开票的问题
内容:
我司为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其他家用电器和家用电器研发。现我司有专利转让的业务发生,需要开具发票收款。请问一下,是否开具6%的发票?税目应该选什么呢?开具的应税劳务名称可以直接写转让的专利名称吗?如“实用新型专利”这样可以吗?
咨询人:
李小姐
咨询时间:
2022-11-14 16:2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11-17 20:42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规定,“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如属于上述情况,请按照销售无形资产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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