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税务局:小规模变更为一般纳税人

税乎网站11-22评论

受理号:

1440000002022111811321160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小规模变更

内容:

本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 在2022年11月2号 被申请变更为一般纳税人 此行为非法人、股东操作 咨询问题出现原因 谢谢

咨询人:

程根涛

咨询时间:

2022-11-18 11:3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11-21 17:21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如需查询业务变更具体情况,请尽快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