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2111717442373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发票领取
内容:
注册工贸性质公司的地址项目暂未启动,注册地址尚未投入运营,故企业在临近省市进行商业活动,但税赋缴纳在企业注册地,鉴于上述情况注册地税务局以无实体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拒绝受理发票领取业务,应当如何解决
咨询人:
刘星宇
咨询时间:
2022-11-17 17:4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11-21 17:29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十九条规定:“《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界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拨打广东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或进一步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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