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2112208561356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客户丢失2016-2017年专值税专用发票
内容:
你好。现有客户因丢失我们在2016、2017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未认证抵扣,请问是否可以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章作为发票原件进行认证抵扣?还是要办理发票丢失、已抄报税证明? 如要办理发票丢失,请问办理资料及手续? 以上,谢谢解答!
咨询人:
妙小姐
咨询时间:
2022-11-22 08:5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11-25 16:50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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