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2112110205994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物业公司代支代收水费,应如何开具发票
内容: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属于物业管理企业,向租户收取水费属于代收水费,我司向支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是这样: 开具3%税率增值税发票,选择“差额征税”,然后填写“扣除额”即支付给供水局的水费金额作为扣除额。 请问这样开发票是否正确?
咨询人:
卢小姐
咨询时间:
2022-11-21 10:2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11-24 18:22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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