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税务局:手册核销的调整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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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号:

1440000002022112821441226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急!手册核销的调整依据

内容:

生产企业在进行手册核销时,到底以税局反馈信息为准,还是海关的《拱北关区保税企业核销申请表》及其相应数据为准,进行数据调整并最终核销手册?如手册核销中一张EXW进口的“进料对口”报关单,有6个项目,其中第一个项目金额为USD960.00,运费CNY300/3,保费000/0.3/1,税局反馈的第一个项目金额为USD1000,但海关数据为USD960.00,企业该按1000还是960,还是其他?

咨询人:

咨询时间:

2022-11-28 21:4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12-01 16:43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九、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一)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生产企业将获取的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口和出口情况核对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件4)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如果核对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的,生产企业还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附件5)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 综上所述,若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请按要求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附件5)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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