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2112909451664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按重置成本法计算中有关成新度的确认
内容:
公司有自建的商业楼,有关成本费用账面不清,用重置成本法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可否?用重置成本法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成新度如何确定?成新度确定标准是按可用年限与使用年限之比确定?还是按可用年限与使用年限之比为基础加上其他修正系数确定?
咨询人:
鄢然
咨询时间:
2022-11-29 09:4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12-01 16:43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如需办理房产转让业务,请提供相关交易资料和房产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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