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税务局:法院判决单位补发跨三个年度多月份的工资,能否按工资所属期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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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咨询

标题:

法院判决单位补发跨三个年度多月份的工资,能否按工资所属期报税

内容:

法院判决单位补发跨三个年度多个月份的工资,能否按应发工资所属期的年份和月份申报个税? 事实原因: 1,在法院判决后单位一次性申报个税会导致比按工资所属期的年份报税高出好几倍,(即使进行年度汇算后)单位违法不发放工资,已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现法院判决后又一次性报税造成多交几倍的税款让劳动者承担,于法于理不公. 2,法院判决后在今年一次性申报缴纳个税,我今年有新的单位发放工资,在进行年度汇算时会合并计税,本来就不是今年的工资,在今年合并汇算更不合理. 3,单位在应发工资的年份和月份,没有报税,现在又在法院判决后,我有新单位发放工资的情况下,一次性申报之前应发放工资的个税,明显与事实不符. 请问我能否要求单位按应发工资所属期的年份月份申报缴纳个税?请回复,谢谢!

咨询人:

赵连华

咨询时间:

2022-12-11 09:1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12-13 16:06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综上所述,扣缴义务人应在工资实际发放时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次月十五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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