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2121911594273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阳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阳江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适用期限问题
内容:
条款规定“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期在该公告前,纳税申报在公告发布后,能否适用文件的核定政策? 2021年11月1日起是指纳税义务期还是纳税申报日?
咨询人:
陈昱嘉
咨询时间:
2022-12-19 11:5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12-21 16:02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参考以下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参考以下文件: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十六、关于纳税期限的问题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应在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后、办理房地产权属转让(即过户及登记)手续之前。”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3.综上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阳江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 2021年第10号)公告生效时间为2021年11月1日,如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11月1日之后是可以按上述公告规定税率申报,反之则不可以享受。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拨打广东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或进一步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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