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税务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适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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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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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适用的咨询

内容:

根据《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的政策,某银行2016年经法院裁定对不动产以物抵债,于2022年12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完税,故向尊敬的税务机关咨询问题如下: 1、根据公告,对银行接收抵债不动产能否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2、根据公告第一款“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抵债不动产现已由淘宝平台处置成交,成交价低于2016年法院裁定不动产抵债作价,能否免征增值税? 3、根据公告第七款“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该公告对于银行机构2022年前取得的法院不动产抵债裁定,在2022年12月申请完税能否适用?

咨询人:

陈昱嘉

咨询时间:

2022-12-17 18:0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12-21 15:57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规定:“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   五、本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六、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七、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五、本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六、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七、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该文件已于2023年08月01日失效,文件执行到期。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拨打广东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或进一步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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