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税务局:企业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增值税

税乎网站12-23评论

受理号:

1440000002022121715374738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企业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增值税

内容:

我司有招用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根据粤财法〔2019〕10号文和粤财税〔2022〕7号文政策,计划享受抵减增值税优惠,前段时间咨询反馈建档立卡人员系统处于不稳定状态,像了解下现在是否可以进行申请享受,要怎样进行享受申请呢?还有是否需要准备人员证明和办理《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材料呢?

咨询人:

曹小姐

咨询时间:

2022-12-17 15:3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12-20 16:25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第二条第二点规定,“(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告》(2021年第5号)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无需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核实和开具《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直接在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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