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2121510302021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预缴咨询
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环节已按照9%税率申报增值税,是否还需按照3%的税率进行预缴增值税。
咨询人:
孙明成
咨询时间:
2022-12-15 10:3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12-20 10:52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知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如果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如您仍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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