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
留言时间:2022-12-14
纳税人所属地
广东
问题内容
我司在广东中山、江门、珠海等地均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时候尚有一些住宅未售,请问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请问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具体指的是什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中山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12-19
答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综上所述,您可根据上述政策确认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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