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2122314164143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认证平台上的进项滞留票如何处理
内容:
你好,我们是中山东区企业,目前增值税进项认证平台存在滞留票未认证。未认证原因:因不属于公司业务,无员工拿发票进行报销。请问存在的滞留票应如何处理?
1、是否可以在认证平台直接选择“不抵扣处理”,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2、是否可以无票先进行抵扣,然后在申报时再进行进项转出处理? 请税局答疑解惑,提供解决方案,谢谢。
咨询人:
曲晓菲
咨询时间:
2022-12-23 14:1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12-27 16:20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综上所述,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取消认证确认的期限。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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