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税务局:意向买卖本小区二手车位,咨询二手车位相关税费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92218503233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购买二手车位税费

内容:

意向买卖本小区二手车位,咨询二手车位相关税费

咨询人:

谷红伟

咨询时间:

2021-09-22 18:5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23 16:23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车位,卖方涉及增值税及随增值税附征3个附加税(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卖方为企业)或个人所得税(卖方为个人)、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买方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1. 增值税及随增值税附征3个附加税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执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教育费附加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为2%。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若卖方为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由卖方将销售车位取得的收入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按规定在机构所在地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卖方为个人的,对于纳税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纳税人车位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东莞市销售车位个人所得税的带征率为2%。 三、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也因情况不同而可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或者核定征收方式征收。 1.纳税人能提供重置评估报告(即扣除项成本评估报告),经税务部门采信的,按照据实方式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2.纳税人不能提供重置评估报告,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税务部门确认,除可扣除发票所载金额外,还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扣除(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视为一年),其购买时所缴纳的契税也可以扣除,计算征收方式按照据实方式征收。3.纳税人既不能提供重置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且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四、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五、契税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契税税率为3%,契税的计税依据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因车位的交易业务纳税申报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为此,有关税费应以来信人提供的具体办税资料并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后计算为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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