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关于公司租赁个人房屋承担的水电费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92216554565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公司租赁个人房屋承担的水电费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

内容:

公司租用个人房子作为员工宿舍,水务局(电力局)水电费发票抬头只能开具的是房主个人名字,这部分水电费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是由公司承担,也是由员工直接在水务局或者电力局账号上缴纳,房东是不存在代收代付的,只是单纯因为电力局开不了公司抬头的发票,已知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相关规定,但纳税人还是无法清晰明确这部分水电费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税前列支的前提和标准,因此请再次明确下,像这种公司承租个人房屋直接承担的水电费(由公司直接根据实时实际产生的费用缴纳给水务局,只是水务局只能发票开成房东抬头,是否一定要开具公司抬头的发票作为税前列支凭证,能否通过房东个人抬头的发票和缴纳凭证作为税前列支凭证,通过查看留言板,这个问题还是非常普遍的,但回复还是根据文件模糊回复,其他兄弟省份有些已经针对这个问题给与明确答案,希望作为改革前沿的省份,广东这边也能够针对这个问题给与明确回复,避免纳税人各种揣摩。

咨询人:

林建全

咨询时间:

2021-09-22 16:5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23 10:11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您可以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