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停车管理费问题
日期:2019.8.9
来源:广东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是物业管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请问:(1)对权属是全体业主的停车场收取停车管理费,能否按照“现代服务-物业管理”计交增值税,增值税征收率应为多少?(2)对租入的停车场收取停车管理费,能否按照“现代服务-物业管理”计交增值税,增值税征收率应为多少?
答:您的提问不够清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另外,根据上述文件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此外,根据上述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您可按您司的实际情况结合上述规定判断其适用的征收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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