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出资企业,登记转让后企业交税的税率
日期:2019.1.7
来源:广东省税务局
问:顺德区大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出资企业,登记转让不动产后企业交税的税率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的转让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的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断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的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所以,除上述情况以外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资产投资的转移行为,需纳税人提供投资协议书、章程等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土地增值税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四、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如仍有疑问,欢迎关注“佛山税务”微信公众号或致电12366 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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