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昶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19年第90500号送达公告
发表时间:2019-08-19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市昶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741897820W):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19〕150440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清远石油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5份,金额合计8,724,391.67元,税额合计1,483,146.53元,价税合计10,207,538.20元(详见《广州市昶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经原清远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上述65份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7)粤0114刑初731号)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8)粤01刑终716号)认定,上述65份发票除发票代码4400102140,发票号码00139183的1份发票外,其余64份发票均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赖清林通过银行账户资金流转方式,在未发生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8,557,779.36元,税额合计1,454,822.44元,价税合计10,012,601.80元。
上述65份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合计1,483,146.53元,你单位分别于税款所属期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申报抵扣,其中:503,335.14元于2017年9月14日已作正常申报查补预收税款入库处理,但未缴纳相关滞纳金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余979,811.39元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作进项转出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发票涉及的货物成本合计8,724,391.67元,你单位已分别在2010年至2012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2010年6,661,027.21元,2011年769,945.64元,2012年1,293,418.82元,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我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稽税通〔2018〕1166号)后,你单位在限期内未补开、换开发票,也未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 原清远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2.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出具的《刑事判决书》;3.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的发票联及相关记账凭证和账页复印件;4.你单位相关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专用发票抵扣清单,相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5.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确认的你单位预缴税款的《税收完税证明》及在征管系统查询的你单位相关税费的入库情况;6.对你单位原法定代表人赖清林的询问笔录;7.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8.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上述64份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应追缴你单位增值税1,483,146.53元,鉴于你单位已作作正常申报查补预收税款入库处理503,335.14元,本案实际追缴你单位增值税979,811.39元(详见《广州市昶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补税费计算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追缴你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103,820.26元(详见《广州市昶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补税费计算表》)。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追缴你单位教育费附加44,494.41元(详见《广州市昶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补税费计算表》)。
(四)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追缴你单位地方教育附加29,662.92元(详见《广州市昶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补税费计算表》)。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及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的规定,上述虚开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扣除你单位上述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后,应调增你单位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6,525,142.26元,你单位2010年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99,716.40元,调整后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824,858.66元;应调增你单位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54,238.75元,你单位2011年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414,542.71元,调整后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168,781.46元;应调增你单位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67,033.07元,你单位2012年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432,657.27元,调整后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699,690.3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706,214.67元,减已申报应纳税额74,929.10元,追缴你单位2010年企业所得税1,631,285.57元;201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92,195.37元,减已申报应纳税额103,635.68元,追缴你单位2011年企业所得税188,559.69元;201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424,922.59元,减已申报应纳税额108,164.32元,追缴你单位2012年企业所得税316,758.27元。以上合计追缴你单位企业所得税2,136,603.53元(详见《广州市昶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补税费计算表》)。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979,811.3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3,820.26元及企业所得税2,136,603.53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你单位上述滞后缴纳的增值税503,335.14元,应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分别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679,964.2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故实际加收滞纳金503,335.14元(详见《广州市昶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滞纳金计算表》)。
综上所述,合计追缴你单位增值税979,811.39元及滞纳金、企业所得税2,136,603.53元及滞纳金、城市维护建设税103,820.26元及滞纳金、教育费附加44,494.41元、地方教育附加29,662.92元、滞纳金503,335.14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19〕150440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19〕150440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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