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企业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应否缴纳增值税
日期:2019-08-19
来源:广东省税务局
问:我司为国有创业投资公司,公司投资一个股权投资项目,其后,该股权项目因经营发展需要在新三板挂牌,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现我司拟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在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该股权,按照产权交易所流程确定了受让方后,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股份完成过户与资金结算。我司是否需要就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缴纳增值税?若需要缴纳增值税,买入价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另外,根据上述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如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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