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弃租补偿款需要缴交增值税吗

税乎网站09-29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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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弃租补偿款需要缴交增值税吗

内容:

企业业务,从业主租入房屋后出租,在租用过程中,发生房屋被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征收,我司不是业主,房地产公司对我司给予了弃租补偿款,要求规定时间内搬离物业,请问这个弃租补偿款需要缴交增值税吗?

咨询人:

伍小姐

咨询时间:

2020-10-22 10:2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0-23 18:04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因此,如为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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