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税务局:商品房赠与子女如何缴税,税务局有回复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93010505413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商品房赠与子女

内容:

我在南城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证写了我、我妻子、我孩子三个人的名字。现在我们想全部赠与给儿子,只写孩子一个人的名字,请问一下:1、这种情况需不需要纳税?我曾经听说2021年9月1日后,房屋赠与给自己小孩是不用纳税的,也不知是真是假,不知所以然。2、如果需要纳税,那么流程是怎么样的?

咨询人:

胡卫甫

咨询时间:

2021-09-30 10:5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0-08 17:14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父母将房产无偿赠与子女的,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及契税。 

1.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点的有关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

 2. 个人所得税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 土地增值税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土地增值税。

 4. 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赠与双方书立赠与凭证的,适用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税率为0.05%。 

5. 契税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契税的税率为3%,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因存量房的交易业务纳税申报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为此,有关税费应以来信人提供的具体办税资料并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后计算为准。 

二、请到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