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安区税务局:建筑行业委托第三方对淤泥、渣土进行处理的增值税发票填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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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号:

1440000002021120609484781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建筑行业委托第三方对淤泥、渣土进行处理的增值税发票填开问题

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建筑行业委托第三方对淤泥、渣土进行处理的费用是不是属于该公告第二项的范畴内,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适用这第二项的规定?

咨询人:

张曦

咨询时间:

2021-12-06 09:4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潮安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2-06 11:40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纳税人受托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公告区分不同情况,明确了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2.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国家税务总局潮州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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