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法学习材料(27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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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法学习材料(27问)

1.为什么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党的十九大要求深化税收制度改革,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对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作出了部署。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是全面落实上述要求的具体举措。

二是完善现行税制的要求。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一些问题,如分类征税方式下不同所得项目之间的税负不尽平衡,基本减除费用多年来没有调整,费用扣除方式较为单一,工资薪金所得的中低档税率级距较窄等,需要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予以解决。

三是改善民生、调节收入分配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增速较快,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但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有必要完善税制,适当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更好的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2.此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践行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合理降低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更好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

3.此次改革前后的主要变化点有哪些?

序号

变化点

税改前

税改后

1

简并所得项目,由11项减至6项;确定综合所得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个所得项目

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6.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2.经营所得(其中,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3.财产租赁所得

4.财产转让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偶然所得

2

完善扣除模式,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新增专项附加

扣除

基本减除费用:3500/

附加减除费用:1300/

基本减除费用:5000/

“三险一金”

专项扣除:“三险一金”

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

3

优化税率

结构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综合所得适用税率:拉长3%10%20%税率级距,相应缩小25%税率级距,维持30%35%45%税率级距不变;

经营所得适用税率:维持5%-35%税率不变。大幅拉长各级税率级距。

4

完善涉外

政策

居民纳税人时间标准:境内居住满1

境内居住满183

避税行为的税务处理:无

新增反避税条款

5

变更征管

模式

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

代扣代缴、自行申报

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优化服务、事后抽查

6

健全社会

配套

主要依靠扣缴单位,外部门依赖程度低

需要外部配套支撑:

法律支撑,修订税收征管法

信息支撑,部门信息共享、共治

信用支撑,对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

技术支撑,打造适应自然人服务管理的系统

4.此次改革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亮点一:建立对综合所得按年计税的制度,此次改革,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在按年计税的基础上,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制度。一方面,解决原分类税制下,个人收入不均衡、不同所得项目税负有差异等问题;另一方面,此次改革纳入综合征税范围的4项所得,涵盖了绝大多数纳税人及其主要所得,对其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更好地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此外,新税制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有利于“引进来”和“走出去”,支持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全面实施。

亮点二:适当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综合考虑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变化,兼顾一定前瞻性,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从原来的3500/月提高至5000/月(每年6万元),使新税制更好地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亮点三: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根据税法授权,国务院下一步将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

亮点四:调整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改革前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不变。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

3%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改革前(左)改革后(右)个税税率表对比

改革后,广大纳税人都能够不同程度享受到减税的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

亮点五:增设反避税条款。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自然人避税的特点,借鉴企业所得税反避税的经验,增设了反避税条款。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行为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营造公平、透明、有序的税收环境。

亮点六: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必须建立相应的配套征管制度。对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模式。同时,打造了六个方面的征管制度创新:一是自行申报制度;二是纳税人识别号;三是反避税条款;四是部门信息共享;五是部门源头协同管理;六是纳税信用运用。

上述制度安排,使个人所得税制更加适应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收入分配为辅的收入分配方式,加强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5.为什么要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在分类税制下,纳税人的各项所得需按其所得性质进行分类,按月按次缴纳税款,没有就其全年所得综合征税,难以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可以更好地兼顾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按征税模式可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等三种类型。目前世界上只有极少数国家采用综合税制或分类税制,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主要国家税制模式情况表

税制模式

国家

综合税制

累进

税率

美国的税制综合程度比较高。

单一

税率

俄罗斯(13%)、捷克(15%)、匈牙利(15%)等。

分类税制

埃及、埃塞俄比亚、也门、约旦等。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

英国、法国、德国、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瑞士、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墨西哥、巴西、日本、韩国等。

6.应税所得项目有哪些调整?

在原有分类税制11个所得项目的基础上,对工资薪金等大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对经营所得继续实行按年计税、按月按次预缴的方法,对资本性、财产性等所得继续实行分类征税,初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具体是:

一是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使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对其实行综合征税,有利于公平税负,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二是调整和简并部分所得项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与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性质类似,都属于经营性所得。为优化税制,此次改革将这两个项目合并为“经营所得”(其中,原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工资薪金部分应并入综合所得)。另外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

三是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4项所得维持原来分类征税方式,适用比例税率。

7为什么将工资薪金等4项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范围?

一是有利于公平税负。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是个人主要的、稳定的收入来源,将其纳入综合所得范围实行按年计税,能够较好地平衡不同劳动性所得的税负,同时缓解年度内收入不均衡带来的税负不平衡问题,进一步公平税负,合理调节收入分配。

二是体现综合税制的特点。上述4个所得项目的收入在个人所得税总收入中占比较大,体现了综合税制的特点。

三是与社会配套条件和税收征管相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对社会配套条件和税收征管要求较高,这4项所得涉税信息相对充分,将其纳入综合范围较为可行。

8.为什么将基本减除费用提高到5000/月(6/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一共经历了三次调整,第一次是在2006年,由800/月提高至1600/月;第二次是在2008年,由1600/月提高至2000/月;第三次是在2011年,由2000/月提高至3500/月。此次修法,由3500/月提高至5000/月。

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是此次修法的重要内容,最终将基本减除费用提高到5000/月,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5000/月的基本减除费用是统筹考虑城镇居民人均基本消费支出、每个就业者平均负担的人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后综合确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数据测算,2017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3900/月,按照近三年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年均增长率推算,2018年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4200/月,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5000/月,不仅覆盖了人均消费支出,而且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

二是此次修法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外,还新增了多项专项附加扣除,扩大了低档税率级距,广大纳税人都能够不同程度的享受到减税的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仅以基本减除费用提高到5000/月这一项因素来测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将由44%降至15%

9.此次改革为什么要新设6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为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合理性,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上,新设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这些跟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体现税制的公平合理性。

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回应社会诉求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此次改革新设的子女教育、大病医疗、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有利于实现十九大提出的“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的要求,进一步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这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体现。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法,在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均规定了教育、医疗等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新税法规定,国务院将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初步考虑对专项附加扣除设置一定限额或定额标准,既要保障纳税人方便纳税,相关支出得到合理扣除,又要体现政策公平,能够使广大纳税人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减税的红利。

10.税务部门如何落实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是一次全新的尝试,对纳税人的遵从和税务机关的征管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确保此项政策平稳实施,税务部门将立足现有征管条件进行制度设计,简化手续、便于操作,让广大纳税人能够切实享受到减税红利。

一是申报就能扣除。纳税人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就能享受扣除。申报时尽可能减少资料报送,简化办税流程。

二是预缴就能享受。个人还可以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每个月预扣个税时,单位就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扣除。如果没有将个人相关信息告知单位,预扣预缴没有享受到或者享受不到位的,还可以在第二年办理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申报退税。

三是多方信息共享。税改后,税务部门将与多部门实现第三方信息共享,核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提供证明材料,“让信息多跑网路,让纳税人少跑马路”,让广大纳税人更好地享受税红利。

11.为什么维持综合所得45%的最高税率不变?

一是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超额累进税率具有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根据其超额累进的特点,适用45%税率的人群,实际上已经享受了前几档税率级距调整带来的减负优惠,若下调45%的最高税率,将会直接削弱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是与国际税改趋势保持一致。个人所得税是各国税制改革的重点,从近年来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看,最高边际税率水平趋于平稳。据统计,2015-20180ECD国家最高边际税率平均水平稳定在42%左右,基本未出现最高税率大幅度下调的案例。

三是多项改革措施“组合拳”也能实现降低税负的效果。此次改革,通过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提高基本费用减除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级距等政策“组合拳”,广大纳税人不同程度享受到减税红利,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同时,现行财税政策中的一系列吸引人才的规定,改革以后将继续保留,有效降低人才的税负,继续发挥吸引人才的作用。

12.经营所得税率结构是怎么调整的?

为平衡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的税负水平,此次改革对原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进行了改革完善,在维持5%35%5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大幅度调整各档次税率级距,如最低税率5%对应的级距由原1.5万元提高到3万元;最高税率35%对应的级距上限由原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税收负担。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适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部分

5%

 

1

不超过30000元的部分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改革前(左)改革后(右)个税税率表对比

13.为什么将居民个人居住时间标准由1年改为183天?

此次将居民个人的居住时间标准由原来的满1年修改为183天,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与国际惯例相接轨。与大多数OECD国家、金砖国家通行作法保持一致。目前各国规则虽各有不同,但183天是大多数国家判定居民纳税义务的通行标准。诸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俄罗斯、新加坡等大多数国家基本都以183天为时间标准。

二是与税收协定相互衔接。截止20187月底,我国已与107个国家(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含税收安排、协议),目前国际税收协定中判定居民纳税人的身份标准是183天,这与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居住时间标准相互衔接一致。

三是简化和规范税收规则。多数国家居民身份判定标准都是基于维护本国税收管辖权和税基安全出发,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统筹确定本国的时间判定标准,如我国标准相对宽松的话,中国的税收管辖权和税基安全将会受到影响,调整后判定标准更加简化,也有利于有效防范“定期离境”恶意规避居民纳税人身份行为的发生。

下一步在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时,将结合现行的制度规定,统筹考虑有关制度衔接问题,确保税法平稳过渡。

14.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所得怎么缴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扣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纳税人的稿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扣除20%的费用后,再减按70%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后,将转变为居民纳税人,其已扣缴的税款可以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5.改革后,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有什么变化?

改革前后,分类所得的征管模式不变,继续依靠代扣代缴,实行按月、按次计税。改革后,综合所得将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按年计税,按月、按次预缴或扣缴税款,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模式,具体来讲:

一是按年计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二是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日常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所得时,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年度终了,在日常预扣预缴税款的基础上,个人按年汇总全年收入和扣除后计算税款,并办理自行申报。

三是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综合税制最显著特点就是,综合所得按年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即,对纳税人按年计税后的年度应纳税款,与日常已缴税款进行清算,确定其应补退税款,由纳税人依法补缴或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四是优化服务、事后抽查。通过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流程、拓展办税渠道,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年度自行申报期结束后,结合第三方信息获取情况,按照相关风险指标,筛选一定比例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进行检查,促进纳税遵从。

16.改革后,哪些个人需要自行办理纳税申报?这将对纳税人产生什么影响?

税改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自行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行申报对纳税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一是纳税人可以充分主张自己的税收权益。通过自行申报,纳税人可根据个人实际负担情况,享受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

二是能够促进建立平等的征纳关系。通过自行申报,将纳税义务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之间的权责更加明晰,互有权利和义务,能够促进更为平等的征纳关系的构建。

三是能够让依法纳税更加深入人心。通过自行申报,纳税人纳税意识和纳税遵从将普遍提升,诚实守信的纳税人能够更加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背信失信的纳税人也会受到更加严格的约束和惩处。

但是,在“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的同时,纳税人的义务和责任比税改前有所增加,自然人参与办税的事项和内容更多,要求更高。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强化技术支撑、加大信息共享,努力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17.为什么纳税人汇算清缴时间定为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新税法规定,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时间为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主要考虑:

一是年度终了后,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需要整理归集涉税数据信息,为汇算清缴做好准备。同时,将汇算清缴起始时间定为三月一日,可以避开“春节”,保证纳税人集中精力办理汇算清缴等相关事宜。

二是设计4个月的汇算时间较为合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复杂程度、申报难度高于个人所得税,其汇缴时间为5个月。此次税改首次引入自然人汇算清缴,对自然人办税习惯也是一种挑战。从国际上看,美国、加拿大的汇缴时间为4个月左右,我国给予4个月的汇缴时间是合适的。

三是大多数国家在46月期间将主要所得项目汇算清缴处理完毕,我国将汇缴限定为630日前,与大多数国家的汇缴期限较为接近,便于纳税人统筹进行汇算清缴和境外税收抵免。

18.为什么要增加关于纳税人识别号的规定?

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并且赋予纳税人用来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由于自然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对其赋予全国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相当于赋予了“税务登记证号”或是“税务身份证号”,不仅是自然人税收管理的基础,也是保障纳税人权益的前提。

新税法规定,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主要考虑:

一是纳税人识别号与公民身份号码有机结合,对实现税收治理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是实施新税法后,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必须有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归集纳税人来自全国各地的收入、扣除等涉税信息,有助于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一人式”信息归集管理。

三是便于纳税人在办理汇算清缴补退税时,能够准确抵扣其已预扣预缴的税款,落实专项附加扣除等政策,保障纳税人自身权益。

四是从国际经验上看,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税制成熟的国家,均以纳税人识别号为征管基础,管理效果较好。

19.为什么纳税人要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或者按次为纳税人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为保证纳税人的所有涉税信息在税务信息系统中准确、有效、统一的进行归集,纳税人必须将其全国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提供给扣缴义务人,由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识别号归集纳税人涉税信息。纳税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后,其办理汇算清缴补退税时,能够准确抵扣其已预扣预缴的税款,落实专项附加扣除等政策;此外,税务机关借助纳税人识别号归集的个人所有涉税信息,不仅能精准实施后续管理,也能为纳税人提供办税便利。

20.为什么要增加反避税条款?

此次修法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行为,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主要考虑:

一是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需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纳税人利用国家间税收政策差异和信息的不对称进行避税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情况越来越多,造成了税收流失。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都已经建立针对自然人的反避税规定,我国也应该加强立法,保障税收权益。

二是防范个人逃避税行为的需要。目前,个人收入来源多元、隐蔽性强,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个人以获取不当税收利益为目的,不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避税行为和安排,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合理方法对其进行纳税调整,营造公平、透明、有序的税收环境。

三是构建涵盖企业与个人反避税制度的需要。2008年以来,我国完善了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没有相应跟进。为防范自然人筹划避税,营造公平的税收竞争环境,此次修法针对自然人避税的特点,充分借鉴企业所得税反避税立法经验,增加相应的反避税条款,构建涵盖企业到个人、体系完整的反避税防控制度体系。

212018101日至20181231日期间执行什么政策?如何操作?

2018101日至20181231日期间,对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5000/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适用按月度换算的税率表;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5000/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同时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表,具体操作:

1)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税款

扣缴单位101日后实际发放工资时适用每月5000元的新标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款,并于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101日之前向纳税人发放的工资薪金,仍然按照3500/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计算个人所得税。

2)计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款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2018年汇算清缴时,需分段计算,前9个月适用3500/月的基本减除费用,并适用原税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后3个月适用5000/月的新标准,并适用新税法经营所得税率表。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执行。

22.改革后,为什么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需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需要纳税人自行办理汇算清缴及补退税事项,需要保证纳税人身份信息和金融账户信息真实、准确,防止出现误扣、误退税款等情况。

除依托扣缴义务人、纳税人采集个人身份信息、金融账户信息以外,税务机关还需要借助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协助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准确,避免他人冒名申报、误退税等情形,保证纳税人的信息和资金安全。

23.个人所得税法新增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将如何抵扣?

根据税法授权,国务院下一步将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既要保障纳税人方便纳税,相关支出得到合理扣除,又要体现政策公平,使广大纳税人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减税的红利。国家将结合现有征管条件,对有关制度本着简化手续、便于操作的原则来设计。

24.为什么要增加赡养老人支出?

为了弘扬尊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充分考虑我国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快,工薪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等实际情况,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在专项附加扣除规定中对居民个人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的基础上,对于赡养老人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

25.个人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如何扣除?

为扶持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标准予以细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26.修改后的个税法实施在即,税务机关如何保证新税制平稳实施?

此次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打造了六方面制度创新:自行申报、纳税人识别号、反避税条款、部门信息共享、部门协同管理以及纳税信用运用。税务部门正全力以赴完善征管配套制度,同时做好各项征管准备和打造纳税服务保障体系。

27.自行申报会否加重纳税人负担?

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简化操作,税务总局将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操作办法。确保纳税人申报就能扣除,相关资料和凭证尽量不用报送到税务机关;预缴就能享受,个人可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每个月发放工资、代扣个税时单位据实扣除。即使在预扣预缴环节没享受到或享受抵扣不到位,可到第二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再申请退税;此外,税务部门将与多部门实现第三方信息共享,核对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性,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提供证明材料,“让信息多跑网路,让纳税人少跑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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