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税务局: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82017024208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请问这里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不是年平均工资吗

咨询人:

王欣

咨询时间:

2021-08-20 17:0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8-26 17:30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020年度东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为238,803.00 元,执行时限由税款所属期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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