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81710132559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政策性拆迁补偿款涉税问题
内容:
政策性拆迁补偿款补给企业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股东是否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请回电
咨询人:
马先生
咨询时间:
2021-08-17 10:1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8-18 10:20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若企业取得上述搬迁收入,应当按照规定计算纳税企业所得税。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若个人取得上述股息、红利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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